云南普洱:接连查处野生动物案件11起
(图为之前卖鳄鱼的网站截图)
事实上,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行动一直在持续进行。 条码君注意到,今年1月,云南省林业公安局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 近期,各地执法部门也加大了打击力度,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普洱:查处野生动物案件11起,没收野生动物55只
连日来,从源头防控野生动物,云南普洱警方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转运、交易、饲养野生动物的行为。 查处野生动物案件11起,没收野生动物55只。
这是1月23日,云南省思茅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勘查现场。当天上午,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拦截了从江城县前往思茅区的面包车。 。 接受民警询问时,司机称,他车上是运野菜的。 然而,当民警要求他打开包裹进一步检查时,却发现这根本不是野菜,而是疑似野生动物的尸体。
经清点,车上共装有9个编织袋,里面装有野生动物尸体14只,其中赤鹿11只,果子狸3只。 它们都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 。
思茅区森林公安分局民警陈云峰:“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交代,这些野生动物准备被带到思茅出售。”
2月15日,江城县林业公安局民警在疫情防控期间巡逻巡查时,发现路边聚集不少人进行遛鸟活动。 现场查获画眉鸟8只。 警方对野生动物进行了调查。
据普洱森林公安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共查处野生动物案件11起,收缴活野生动物55只、死野生动物14只、野生动物产品9公斤,其中国家野生动物二级保护动物白雉、凹龟。 豪猪、画眉属国家三级保护动物。 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普洱市森林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李正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非法猎杀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运输、贩运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森林警察呼吁大家拒绝食用野生动物、拒绝购买野生动物制品。 ”
玉溪查获一起涉嫌非法收购、养殖野生动物案件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玉溪市通海县森林公安积极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近日破获一起涉嫌非法收购、饲养野生动物案件。
2月13日,民警在九龙街道三义村委会一家餐馆进行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锦鸡。
通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杨红川:“我检查了别墅,发现一个大笼子里有两只锦鸡和一些鸡混在一起。”
警方当场收缴了查获的野生动物。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于2014年底从镇市场购买了两只锦鸡,用于饲养观赏、到餐馆招揽顾客。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海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杨红川:“我局已对涉嫌非法收购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立案侦查,在此呼吁广大群众热爱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
澜沧江:一批死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狩猎工具被公开销毁
为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从源头上防控,进一步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月14日,云南省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公开销毁了一批死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狩猎工具。
据了解,本次销毁的物品为近期“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行动中查获的涉案野生动物尸体、产品及产品,以及“防疫”工作由澜沧县林业公安局负责开展。 共销毁野生动物尸体及制品684件、狩猎工具55件。
云南森林警察郑重提醒:目前,云南严禁野生动物交易。 根据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有关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游戏说不,从我开始。
临沧郧县: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
郧县森林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组建三个专项工作组,对辖区涉荒地点和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排查。
要求业主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消毒消源工作,落实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加大养殖野生动物检测和健康管理力度,确保无死角、无盲区。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组织整治行动22次,出动车辆22辆、人员108人,检查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农贸市场、餐馆等242个,开展法制教育。已执行过一次; 设立宣传展板5块。 其中野生动物保护展板3个,野生植物保护展板2个; 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签署《不出售、经营、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承诺书》216份。
怒江:加强野生动物疫情防控
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怒江贡山段森林茂密,野生动物种类繁多。 随着气候逐渐变暖,野生动物疫病也进入易发高发期。 加强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成为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贡山县管保分局的首要任务。 其中一项工作。
在此期间,贡山县黑洼地管理站工作人员每天与当地交警合作,对进出车辆进行一一排查,对进出人员进行查询登记,检查是否有非法载运的情况。的野生动物。 同时,建议外来本地车辆和无通行证人员返程。 黑瓦底管理站是进入独龙江的必经之路。 独龙江公路还穿越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为防止病毒入侵、监测野生动物疫情,管理站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值班制度,严防死守。 此外,管护站还全力调动护林员队伍,加大保护区内的巡逻力度。
黑洼地管理站站长何晓阳:“我们黑洼地管理站每天都会组织六到七个人对敏感区域进行巡逻,我们的巡逻是按照标准进行记录的,发现动物痕迹是按照规定进行的。”要求认真记录,发现动物尸体的要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此外,管保分公司工作人员还深入各村组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向每户家庭讲解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疫情防控等相关知识,并警示大家关于吃野生动物。 伤害,并鼓励大家保护野生动物。
先前报道→
2020年1月24日起,云南省林业公安局全面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 措施有效、初见成效,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奠定了坚实基础。
昆明
2月11日,云南省林业公安局和昆明市林业公安局密切配合,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扣涉嫌象牙制品31件。 其中有2块穿山甲碎片和1块疑似盔犀鸟头骨。
近日,云南省林业公安局机动支队获得线索:单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涉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收货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收件人为“小乖”。 省林业公安局机动支队利用疫情防控裁减警力的契机,与昆明市林业公安局开展联合侦查。
2月11日13时许,侦查组找到收受人“小怪”黄某某,从其住处查获涉嫌象牙制品31件、疑似穿山甲碎片2件、疑似盔犀鸟头骨1个。
经审讯,黄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至2019年期间,黄某某以200元至2567元不等的价格向单某某、朱某某购买上述野生动物制品。
河口
1月21日11时20分,红河州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河口县医院对面的老农贸市场有一处出售疑似野生动物的摊位,请派人前往查看” ”。
接到报案后,河口县森林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老农贸市场检查现场黑森林通行证,从旁边一摊位查获大量疑似死亡野生动物、兽爪、内脏等产品。到老农贸市场停车场。 摊主叫吴。 肯定。
经查,吴某销售的疑似死亡野生动物及制品购自罗平县、金平县,兽皮购自盐山县。 购买这些死去的动物和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以获取利润。 他把这些畜产品带到金平县、河口县的农贸市场摆摊出售。 在被警方扣押之前,部分动物产品已被出售。
经清点称重,现场共发现疑似野生动物尸体5具、疑似野生动物爪子29只、疑似野生动物胆囊40个、疑似野生动物内脏0.94公斤、疑似野生动物皮2张、疑似野生动物头1个。场景。 、疑似散落死亡野生动物0.27公斤。 查获的物品已送往云南省濒危科学技术委员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该局于1月21日受理此案并进行初步调查。 2月11日,立案侦查“1.21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件仍在处理中。
新闻助读:非法销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月24日,为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犯罪,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全面开展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专项行动,并发布《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公告》关于抗击疫情”。 此举明确了执法依据,对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具有较强震慑作用。
一、执法依据
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监禁和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监禁。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规定,在狩猎保护区内狩猎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拘役、管制或者处罚金。
4、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破坏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繁殖、繁殖场所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故意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破坏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破坏并在期限内恢复原状。 并处恢复原状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收容、救助野生动物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将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没收狩猎物品、狩猎工具和非法狩猎物品。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狩猎收入,吊销狩猎许可证,并处狩猎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狩猎目标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非法人工繁育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野生动物。并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驯养、繁殖、经营野生动物未取得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的逾期未取得许可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 有实物和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经营野生动物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驯养、饲养、经营野生动物未取得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实物或者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非法销售、收购、使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处以产品货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养殖许可证、吊销批准文件、撤销专用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非法收购、出售、加工、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没收实物和违法产品。 所得可处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和其他设施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判处罚金,并追究刑事责任)。
11、非法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非法收购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非法向野生环境放生境外引进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捕捉,处一万元以上以下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 逾期不捕获的,有关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由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获或者采取减轻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获的人承担限制。
14、伪造、变造、买卖、转让、出租有关证件、专用标志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志、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 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美好的;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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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